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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案》详解(一)

李沐谦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作者:李沐谦 | MaTRineX 研究院

原载:公众号 | MaX大创新


在国际技术转移研究中,1980年美国《拜杜法案》是永远无法绕过的一个关键历史节点,无论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都先后不约而同地参照《拜杜法案》精神来制定自己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拜杜法案》的核心理念是:

将在国家科研基金资助下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发明,通过立法将归属权从国有变为高校或科研机构所有,从而促进国家科研能力的提升与科技创新发展。


在此前的研究中,我们屡次提到这部经典的《拜杜法案》,那么它到底是在什么环境下诞生?包含了哪些重点内容?又在不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当中产生了哪些变化与全球性的影响?


笔者将用系列文章阐述《拜杜法案》的详细情况,与您共同探究这部国际技术转移奠基之作。

1980年,Birch Evans Bayh议员(右)在《拜杜法案》听证会上

一、拜杜法案的由来

提出《拜杜法案》的两名美国国会议员名字分别为Birch Evans BayhRobert Joseph Dole,这也是《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名称的由来,这两名政客兼法律专家不仅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在两性平权等领域大有作为。而在他们合作编写《拜杜法案》之前,美国的专利发明所属权始终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由美国联邦制体系所造成的—不同的州政府制定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一般情况下,由政府资助科研经费得到的科技成果都由政府所拥有,想要将他们转移到私人机构,或进行商业价值转化,需要经过种种不一而足的政策规定,这为早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来了极大困难。

 

不仅如此,就算顺利通过了复杂的审批程序,由于发明专利本身不归属高校与科研机构,他们也很难从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转化中获取应得权益。这就造成了众所周知的尴尬局面,政府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却很难有能力将他们变为应用技术或实现商业价值;机构或产业界有着对创新成果的迫切需求与商业化能力,却很难获得权力将他们进行商业价值转化或从中受益。这样的局面一直持续到1971年,肯尼迪政府与尼克松政府开始逐渐尝试制定统一的法律制度,将其中过程变得更加灵活易行,但在《拜杜法案》出台前,这些尝试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


既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又缺乏必要的技术认证、授权相关环境与资源基础,当时美国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转化步履维艰。据统计:截止1980年前,美国政府曾拥有超过30,000件专利,其中获得商业授权的仅有区区5%,真正被转化为实际产品进入市场的专利技术更加稀少。相比之下,政府放弃了专利权的技术则转化率高达18%-20%,美国社会各界纷纷建议政府转变所有权模式,将专利发明的所有者正式从政府变为高校或发明人。


经过了长期的调查研究,以及与非盈利组织、中小微企业的共同合作,《拜杜法案》最终在1980年获得了正式通过,成为了美国的第一个全国性质的知识产权政策,同时也是国际公认的技术转移政策经典。在2016年2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谈及科技成果转化时曾经提到:“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这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要好好研究。”而事实是,中国版本的《拜杜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早在1996年便正式出台,但始终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直至2015开始针对其进行最新修订,并随后不断推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加以辅助与完善。

 

就算如此,美国也好、中国也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也始终没有因为一部或一系列法案的出台而变得尽善尽美,社会各界仍在讨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概念应该如何界定、由于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不同,适用于一些国家的先行经验是否同样适用于我国等问题。但一部法案在被制定后仍旧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客观规律,《拜杜法案》在正式施行后同样经过了1984年、2000年两次的重大调整,其内容与呈现形式均发生了极大变化,用以适应美国不断改变的社会需求与科研环境。

二、拜杜法案如何执行?

正如前述这一国际技术转移领域奠基性质的法案为全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设计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然而《拜杜法案》理念虽好,在世界各国真正贯彻实施的过程当中,却面临了在法律执行、监管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困境难题。在之前文章中我们也曾具体分析过日本、中国等不同国家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当中发生的此类典型案例。


#延伸阅读#

1. “拜杜”光环下,日本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走过的坎坷之路

2. 大数据报告:科研经费刑事判例研究

3. 短评付林案:在中国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究竟难在何处?

 

那么《拜杜法案》本身在美国是如何运作与应用的呢?在与美国形式相近或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与政治制度中,是否有可能参照美国模式执行类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案?接下来我们将简要分析《拜杜法案》出台伊始,美国联邦政府的操作方法。

 

(一)是“法案”也是“指导方针”


由于《拜杜法案》明确了使用联邦经费取得的技术发明的归属问题,它起到的最大作用是为美国联邦如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法令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在先进技术的研发、管理、专利化、授权等过程当中,《拜杜法案》为政府、高校与科研机构、产业端投资机构带来了具体指导意见,譬如授予小型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持有政府资助的课题研究发明所有权,而企业与研究机构需要将收益与发明人按比例分成等。

 

在这样明确的指导意见下,《拜杜法案》基本划清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工作边界与实现方法,但联邦法案内容复杂繁冗,自身很难带来清晰的执法权,只能够起到指导与促进作用,更多的作用还要依赖相关机构去解读。美国的技术转移中心、投资机构等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此类专业机构对《拜杜法案》精神的认可与贯彻之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逐渐形成了良性循环,高校与科研机构发明人能够从被专业机构成功转化的技术发明中取得收益,而不遵守规则的参与方很难从市场获得投融资等要素,这就为美国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带来了很好的环境基础。


(二)遵守规则的不止是市场


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也很好地为推行《拜杜法案》起到了辅助作用,在立法院正式通过后,联邦法院始终贯彻法案理念来裁决知识产权争端,虽然各州政府、州法院没有被命令要求必须遵从法案,但由于最高法院执法权高于各州法院,所以为相关标准建立带来了坚实支撑。其结果是,如今几乎美国各级法院都会遵照《拜杜法案》的相关要求与规定来评判联邦经费支持下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法案的权威性与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尽管如此,《拜杜法案》在美国仍非适用于全部情况。例如当专业机构并非处于美国本土、投资机构在法案解读与执行方面提出异议、政府确定某项专利技术属于机密、技术有关核研究与武器研究等等。但总的来说,美国的各类制度建设很好的保障了《拜杜法案》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开展与进步,可这也为其它国家或经济体建立自己的技术转移促进制度带来了难度。许多政府只看到了《拜杜法案》对美国科技创新发展与经济增长带来的积极影响,却始终无法有效建立真正适合自己国家环境的政策法规,在一次又一次的尝试与试水中不断碰壁,不仅为司法与科研制度建设带来乱想,也影响了很多好的技术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商业价值转化,甚至为大学、高校、科研人才成长带来了负面效用。

 

一如许多国际技术转移专家所说,无论哪个国家、什么制度下,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者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在《拜杜法案》加持下,美国有着优秀的科研环境,但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也并非十全十美,一些新兴经济体在产业端技术转移载体建设方面更加完善,也有着对前沿技术更加旺盛的市场需求。或许,在全球化视野下看待国际技术转移工作,会为从业人士与政府政策制定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者们带来更好的立足点。

 

下一期《拜杜法案》详解,我们将更加具象化地走进法案内容,并且对标后来者们的法律制度,看看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技术转移都有着怎样的独特形态,在不同的经济体中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执法权又握在谁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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